论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衔接
当前,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存在不协调之处.从部门之间内部权力配置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权力配置不合理,导致机构功能发挥不足;从外部衔接机制看,案件移送不力问题较为严重.基于法律和事实原因,在行政执法阶段已经将大部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予以过滤,同时行政处罚缺乏有力司法保障而难以执行到位.如此情况导致环境违法犯罪的成本极低,发案率偏高.协调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关系应做到:突出环保行政执法机关之横向独立性与环保责任;重视法律规范执行与判例功能指引;夯实平台建设和联动机制等基础工作;加强检察机关对执法与司法监督;科学地进行证据衔接与转换;强化对环境监管中职务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如此,环境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才能够共同为生态中国梦的实现贡献力量.
美丽中国、环境行政执法、环境刑事司法、创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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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1-05(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0CFX030
2014-0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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