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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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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补偿主体不必然是实施主体、接受主体不必然是受偿主体、受偿主体不必然是申诉主体,国家不是唯一的补偿主体、受偿主体或监督主体.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利益,利益的表现形态既包括作为国家、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的“人”,还可以是生态环境.生态补偿是对生态利益、经济利益的均衡,生态补偿不等同于生态赔偿.

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生态环境

13

D922.60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湖北省高等学校人文与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资源环境经济研究中心重点项目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5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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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1-0169

42-1627/C

13

201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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