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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无过错承担血液不合格责任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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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59条课以医疗机构就不合格血液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血液不是《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医疗机构不是血液的销售者,其本旨在于提供专业化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无过错承担血液不合格责任不符合无过错责任的立法本旨.我国应将医疗机构对不合格血液的责任限定为过错责任,医疗机构可能因为诊疗义务和组织性义务的违反而承担过错责任.

医疗机构、无过错责任、医疗服务

13

D923.701(中国法律)

2013-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8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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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1-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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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01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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