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0169.2012.04.001
论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社会进入到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由于互联网在受众上有无限性和超地域性,网络在促进信息传播和共享的同时,也给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带来一些挑战,因此法律有必要对其加以规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虽然将网络侵权作为一种侵权形态进行了规定,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能代替人格权法的功能;同时,由于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的特殊性,也不宜与具体人格权混为一体,有必要在人格权法中专门规定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
网络环境、人格权、个人信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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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01(法学各部门)
2012-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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