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0169.2012.03.006
论知识产权法的环境保护义务
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在激励创新的同时,却忽视了环境保护问题,以专利权为代表的一些知识产权成果严重损害了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知识产权法应承担起应有的环境保护义务,实现知识产权与环境权的互动与融合.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理念的“绿色”化,加强绿色知识产权的创新与保护;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生态化,赋予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以环境保护义务;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环保化,建立起绿色专利申请的快速审查制度、环保专利技术的强制许可制度、非环保型专利的无效宣告制度、慎用销毁产品判令的裁判制度以及绿色专利技术的共享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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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401(法学各部门)
2012-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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