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0169.2010.05.006
对建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再思考
生态补偿是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受益者向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提供者支付费用的机制,其理论依据主要有自然资本论、外部性理论、公共物品理论等.生态补偿的主体是依法有进行生态补偿的权利能力或负有生态补偿职责的国家、国家机关、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以及自然人.生态补偿的客体包括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主体所从事的各种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行为.生态补偿方式主要有公共财政补偿方式和市场机制补偿方式.生态补偿标准主要涉及生态补偿客体的自然资本、生态服务功能价值以及环境治理或生态恢复成本.
生态补偿、自然资本、生态足迹、生态系统服务、生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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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0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4CFX020
2010-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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