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0169.2006.05.019
德国不可量物侵害责任制度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
不可量物侵害,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未作规定,德国民法规定了这方面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受害人的容忍义务、不可量物侵害的判定标准及救济方法.建立不可量物侵害责任制度有利于保护环境,建立和谐社会与社区.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时,应借鉴德国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设立不可量物侵害制度.
不可量物侵害、容忍义务、停止侵害、金钱赔偿
6
D951.63
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基金B200604017
2006-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8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