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0169.2005.02.003
一个分析框架: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
为促进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环境法与民法需要对话.环境法与民法进行对话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两种理论范式之间的对话.环境法与民法在问题意识、历史视域、世界图景、思维方式和价值规范上存在着重大冲突,这种冲突实际上是民法采取的个人主义理论范式与环境法采取的整体主义理论范式之间的差异所导致.在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中,环境法旨在借助民法的理论范式审视环境问题,为解决环境问题探寻新的出路;民法的目的是研究环境问题如何影响了民法、民法学,而这恰是民法典立法急欲从环境法中获得的启示.为解决环境问题,环境法与民法需要合作,以公序良俗原则为联结点,确立二者在调整范围上的界分.
环境法、民法、对话、环境问题、民法典、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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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中国法律)
2005-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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