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0169.2004.05.013
贪污罪赃款去向的举证责任--兼论我国法律应该确立被告人举证责任
贪污罪被告人将赃款去向辩解为用于公务,导致司法机关无法处理,其原因在于现行对举证责任的规定有其不合理性.国外多见被告人举证责任的规定,这不但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反而能更好地实现公正和效率,且具有可行性.我国也应该建立被告人举证责任制度,在某些情况下由被告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犯罪构成、赃款去向、被告人
4
D924.392.1(中国法律)
2004-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6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