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0169.2003.06.020
论连续犯概念的存废--以法律效果为视角
连续犯的处罚缺乏统一的标准,很多直接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即可,而排除连续犯的概念,以同种数罪论处,在处罚实际效果上差异甚微.作为连续犯法律依据的追诉时效的规定纯属多余,仅依时效中断的理论就能确定,且更为合理.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制约,连续犯的既判力及于事后发现的部分犯罪行为,容易使行为人避重就轻地脱罪,也使这一概念广受非难.此外,这一概念存立的诉讼经济意义也非常有限.因此,连续犯的概念应予废除.
连续犯、处罚、追诉时效、既判力、诉讼经济、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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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7(法学各部门)
2004-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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