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954X.2012.11.039
从一宗出口退税损失案谈代理企业的风险防范
从2006年开始,某进出口公司与某陶瓷公司签订出口代理协议,双方约定,由进出口公司代理出口陶瓷公司的产品,有关产品的具体数量、质量、规格、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期、目的港和保险等条件,由陶瓷公司与外商自行协定并且直接对外商负责。进出口公司负责安排收汇、结汇、货物运输、出口报关等事宜,并办理出口退税、某陶瓷公司应在货物出口报关后5天内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双方一直合作顺利。直至2011年3月,进出口公司突然收到陶瓷公司因业务原因,暂停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通知。至此,陶瓷公司仍有两笔通过进出口公司出口的货物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进出口公司了解到陶瓷公司资金链断裂,经营状况已严重恶化,企业面临倒闭。经多番催讨,陶瓷公司仍未能在税务部门限定的期间内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导致进出口公司无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并获得出口退税。经税务部门审核,因进出口公司在限定时间内无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故对出口的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并要求进出口公司承担带征税费。
出口退税、代理企业、风险防范、进出口公司、增值税发票、货物运输、损失、出口报关
F812.42(财政、国家财政)
2013-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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