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44X.2020.12.015
一起擅自更改生猪运输目的地案件的法理分析
非洲猪瘟在我国发生以来,为严防疫情发生和发展,各地对生猪调运从严管控.农业农村部第285号公告规定"不得擅自更改生猪运输目的地.货主和承运人要严格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但当前擅自更改生猪运输目的地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扰乱了动物检疫秩序,也给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带来新挑战.各地在处理此问题时,对案件定性研判不一,存在4种不同观点,即"经营未附检疫证明的动物、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以及该行为没有违法".本文结合一起不按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案件,对上述观点一一剖析,笔者赞同将该行为定性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从动物检疫是行政许可这一性质出发,对其必然具有的技术要件和许可要件深入分析,论述了期限和目的地是动物检疫许可的重要内容,且期限和目的地具有同等地位,检疫证明既是合格证,也是许可证.此外,对本案的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及责任承担、选择性行为的适用等问题进行思考,以期为官方兽医依法行政提供参考.
生猪、运输、未经检疫、监督执法、官方兽医、非洲猪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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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中国法律)
2020-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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