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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44X.2016.12.014

关于野生动物防疫检疫管理的思考

引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颁布,检疫证明成为野生动物经检疫合格的唯一法律凭证,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不得经营和运输。为了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明晰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职责,本文从野生动物监管涉及的部门、名录、防疫、检疫等方面进行阐述,为兽医主管部门提供思路和建议,以促进国家建立内检与外检、陆生动物与水生动物、养殖动物与野生动物协调统一的管理体制。

野生动物、兽医管理部门、名录、防疫、检疫、监督管理

33

S851.33(动物医学(兽医学))

2016-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48-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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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物检疫

1005-944X

37-1246/S

33

2016,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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