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44X.2015.01.028
对一起因执法程序不当引发行政诉讼案件的点评
1案情简述<br> 2013年11月15日,广西柳州市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下称:动监所)接到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电话,称该县某交警中队查扣了一货车的动物产品,请前往处理。随后该县动监所、经贸、工商、食药监等部门的执法人员同时赶到现场。经查,自称车主兼驾驶员的李某和驾驶员张某共同驾驶车号为桂A706XX货车,运载20了多吨冰冻的动物产品,产品外包装无任何标志,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动物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监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后,于次日将涉案动物产品送县商贸公司冷库保存,并在冷库对这批动物产品重新进行检验。经勘验,该批动物产品均为动物内脏,有小肠、大肠和肝等,共981件,重24吨。内脏呈灰褐色,发出严重恶臭味,已腐败变质。执法人员向李某出具了一张盖有该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印章的《查封(扣押)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物品名称为动物产品、规格为箱、数量为981件(约24吨),有动监所执法人员和李某的签名。
动物卫生、执法、行政诉讼、点评
S851.33(动物医学(兽医学))
2015-0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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