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44X.2014.03.032
对分销动物产品检疫申报问题的探讨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不得收费;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
分销、动物产品、申报检疫、卫生监督机构、目的地、输入、货主、合格、管理办法、动物检疫、农业部、贮藏、收费
S851.33(动物医学(兽医学))
2014-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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