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44X.2013.07.029
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玩忽职守罪的应用
加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严历打击动物卫生违法行为的迫切需求和重要手段.本文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玩忽职守罪进行了梳理分析,供执法人员参考.
1 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中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的法律适用
依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单独或共同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中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的罪名主要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非法经营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等等几个罪名.《中国动物检疫》第6期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了解读.本期仅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进行解读.
动物卫生、卫生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生产、销售、安全标准、食品、玩忽职守罪、行政相对人、伪劣产品、司法解释、涉嫌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非法经营罪、罪名、执法人员、刑法、违法行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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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51.33(动物医学(兽医学))
2013-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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