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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44X.2013.07.026

对《非定点屠宰生猪的检疫》一文的商榷

引用
贵刊2013年第5期刊登了河北省陈东来、李湃和杨浩合写的《非定点屠宰生猪的检疫》一文,该文提到的一些问题在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打击私屠滥宰活动中确实经常遇到,但依法处理的观点,笔者与之不同,现将本人意见提出,愿与原作者商榷. 1 关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非定点屠宰的处理"的问题 1.1 关于"对屠宰场所的处理"的问题 原作者认为,非定点屠宰场所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未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罚款.

定点屠宰、屠宰生猪、动物防疫法、卫生监督机构、原作者、卫生行政执法、依法处理、人民共和国、责令改正、场所、河北省、合格证、期刊、检疫、活动、罚款

30

S851.34(动物医学(兽医学))

2013-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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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物检疫

1005-944X

37-1246/S

30

201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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