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行政案件应当避免孤证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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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44X.2013.01.006

动物卫生行政案件应当避免孤证定案

引用
@@@@笔者在工作中,接触到一些执法人员办理的动物卫生行政案件,发现有“孤证定案”的情况。这里所称的“孤证”特指只有一个证明“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证据,所称的“定案”,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确定违法行为的存在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就定案的涵义,一切行政案件中的定案,既包括对全案的定案,也包括对案件中部分案件事实的定案,既包括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定案,也包括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定案。本文并不作如此全面和深刻分析,只限为对全案“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定案,即:确定确有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动物卫生、行政案件、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定案、处罚决定、人民共和国、执法人员、违法事实、中部、证明、证据、涵义

S851.33(动物医学(兽医学))

2013-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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