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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44X.2012.03.004

谈谈如何受理野生动物检疫申报

引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除家畜家禽以外,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也是动物防疫法调整的范围,也就包括野生动物在内。当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野生动物捕获者、驯养繁殖者或者饲养者对野生动物的检疫申报时,如何甄别其合法与非法?是否作出受理决定?是摆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面前必须要熟悉掌握的问题。

野生动物、动物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申报、受理、监督机构、动物卫生、人工饲养

29

S851.33(动物医学(兽医学))

2012-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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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物检疫

1005-944X

37-1246/S

29

201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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