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44X.2011.12.005
浅析动物卫生执法中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
行政不作为违法以现实的行政作为义务存在为前提,以行政主体能够履行而未履行为必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之补检行为的性质,在此基础之上讨论不同情形下,行政执法主体如何运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努力实现行政作为义务又能较好的激活行政法的物权保护功能。
动物卫生执法、补检行为、物权保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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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51.33(动物医学(兽医学))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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