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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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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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第1期)第四章实验室感染控制第四十二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感染控制、废水和废气、样本保存、微生物菌、实施情况、控制工作、规章制度、废物处置、定期检查、安全操作、人员、排放、机构、单位

22

R44;R19

2005-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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