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未按规定办理“准调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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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44X.2001.10.008

刍议未按规定办理“准调证”的法律责任

引用
@@为了规范进入我省及省内跨地、县动物、动物产品的管理,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保护畜牧业生产,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省外调进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紧急通知”的精神,福建省农业厅制定《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准调证管理规定》(下简称“准调证管理规定”)于1999年5月31日起开始执行。该规定第3条规定“准调证”是在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正常流通基础上,对进入本省和本省跨县的动物及其产品发放的专用检疫证明,作为进入本省及省内调入地的动物、动物产品来自非疫区的凭证。

刍议、动物产品、管理规定、福建省、畜牧业生产、省人民政府、动物防疫法、身体健康、农业、动物疫病、非疫区、证明、通知、凭证、流通、控制、检疫、基础、规范、法律

18

S85(动物医学(兽医学))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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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物检疫

1005-944X

37-1246/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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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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