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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44X.2001.04.007

从一起违法案件看《动物防疫法》的欠缺

引用
@@ 2000年4月5日16时许,接群众电话举报,称本市百花菜场有人出售病猪肉.经迅速组织人员检查,从254号摊位肉商张某的推位下查出不合格肉类10余公斤.经现场观察鉴定,此肉已被切成每块重1至1.5公斤,肉色暗红,肋间明显存有紫色凝固血液,为未经放血或放血不尽所致.不能出示有效检疫证明,可能系病死猪肉类,肉上虽有蓝色印讫,但模糊不清,不能确认系检疫合格印讫.据张某陈述,该肉系为一运肉者代为销售,未曾售出过,并称无法找到送肉者,也不能提供其详细地址及电话号码.据此,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8条规定,责令张某立即停止经营,没收10余公斤病猪肉,因未曾出售而无非法所得,建议市场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处理.从以上的处理结果看,《动物防疫法》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太小,明显存在着缺陷.经多年来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动物防疫法》至少存在以下几方面的欠缺:

违法案件、动物防疫法、猪肉、现场观察、显存、违法行为、停业整顿、肉类、检疫、合格、管理部门、工作实践、非法所得、放血、电话号码、处理结果、出售、组织、紫色、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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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5(动物医学(兽医学))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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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物检疫

1005-944X

37-1246/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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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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