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754.2014.06.002
我国兽医器械监管体系理论框架的构建(下)
2.2省级以下兽医行政主管部门<br> 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设兽医局(或同等职能机构)、省级兽医器械管理部门(兽医器械管理处或同等职能部门),市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兽医器械生产和经营情况,单独设立职能部门或指定某部门行使该职能。兽医局主要负责区域内兽医器械监管的地方性行政事务;省级兽医器械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例如第一类兽医器械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兽医器械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第二类兽医器械产品的注册管理、参与行业法规制定、参与监督执法、参与标准化方面的工作、产品质量监督、地方法规的制定等。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区域内行政事务;县级兽医器械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例如兽医器械经营企业和第一类兽医器械产品的备案管理、日常管理、监督执法、企业标准审查等。
兽医器械、监管体系、理论框架、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部门、注册管理、职能部门、行政事务、省级、生产企业、监督执法、管理工作、备案管理、市县级、产品质量监督、职能机构、日常管理、区域、企业标准、经营企业
S85;TU2
2014-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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