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解释多条内容涉及畜禽产品和兽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文中,简称《解释》)已于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法律解释、畜禽产品、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会议
D91;S85
2013-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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