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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3361.2013.06.008

切实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统筹风电科学发展(三)——关于电力工业发展的思考之五

引用
统筹核准建设电源项目核准是国家主管部门的现行职责.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在鼓励和支持并网风电发展的同时,要求建设并网风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或因风电规划与电网规划、电源规划不协调以及前期工作不同步,或有时受限于国家主管部门的不同司局,往往造成电网和调峰调频项目核准严重滞后,带来电网和调峰调频项目建设滞后,最终导致不同时投产而弃风,甚至有的大型风电场在开发时没有明确相应的电网送出工程,不知向何处输送.

切实贯彻、可再生、能源法、风电项目、科学发展、主管部门、项目核准、调峰调频、电网规划、项目建设、国家、滞后、行政许可、送出工程、风电规划、风电发展、电源规划、并网、国务院、风电场

G42;D92

2013-08-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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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3361

11-3808/F

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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