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3361.2003.12.006
我国电力监管组织体系的框架设计
我国幅员辽阔,独立运行的电网众多,国家电监会不可能象英国的ofgem那样,作为”一线”监管机构运行,即使按国务院批准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5号文”)规定,”向区域电网公司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派驻代表机构”,监管的”缺位”仍不可避免.为确保国家电监会的有效运作,必须尽快构建完整的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过渡期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的基本属性,要有利于打破省间壁垒,推动跨省区域统一市场的形成,分支机构的布局和级层间的权力结构设计,必须与电力市场发育、电力企业重组的差异性相适应,因”事”设机构、授权力,要充分顾及我国政治、经济体制转轨的现状及走势,循序渐进,平稳过渡.
电力市场、监管组织体系、框架设计、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方案、经济体制转轨、电监会、独立运行、统一市场、权力、区域电网、企业重组、结构设计、交易中心、基本属性、过渡期、国家、幅员辽阔、分支机构、电力调度
F426(中国工业经济)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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