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四川道教界的社会服务活动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要求佛道教寺庙兴办慈善事业,尤其是办学校;为此,先后出台了寺庙兴办慈善事业的法规,通过法律手段强制佛道教寺庙执行.1915年10月29日北洋政府颁布的《管理寺庙条例》、1921年5月20日北洋政府颁布的《修正管理寺庙条例》和1929年1月25日国民政府颁布的《寺庙管理条例》都规定寺庙必须兴办各项公益慈善事业.1934年9月,中国佛教会拟定《佛教寺庙兴办慈善公益事业规则》,经内政部修正后,呈交行政院核准,由内政部备案,1 935年公布并于各省市通行.对于道教寺庙,内政部也批准用该规则办理.
2017-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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