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真派道士传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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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真派道士传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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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道教自身建设,继承全真派传戒仪轨,规范传戒活动,严持教义规戒,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真派道士受戒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皈依“道、经、师”三宝,经过冠巾,有传统的师承法派;(二)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三)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信仰纯正,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威仪端庄,持守规戒;(四)冠巾两年以上,满发、大领;(五)掌握道教基本知识,能依科习诵经诰;(六)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审核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可由当地道教协会或所在宫观推荐,报中国道教协会审核.第三条 全真派传戒活动由中国道教协会组织主办,传戒宫观承办.其他任伺单位和个人不得举行传戒活动.举行传戒活动,须由承办传戒活动的宫观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向中国道教协会提出申请,中国道教协会同意后,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2015-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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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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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70/B

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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