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提高质量,发挥地方综合年鉴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以下简称"年鉴").
第四条年鉴编纂出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013-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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