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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672X.2006.09.005

《地方志工作条例》的施行对修志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引用
文章指出,<地方志工作条例>的施行对修志工作提出了4项新的更高的要求:依法修志、依法管理是<地方志工作条例>的根本要求,必须着力提高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修志督导是<地方志工作条例>赋予地方志机构的重要职责,必须着力构建修志督导机制;修志为用是<地方志工作条例>精神的最高体现,必须着力完善读志用志体系;<地方志工作条例>施行对地方志工作者的素质提出更高标准,必须着力提高"三种能力",即规划指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为现实服务能力.

<地方志工作条例>、修志工作、依法修志、修志督导、用志

K2(中国史)

2006-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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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672X

11-1395/K

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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