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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672X.2006.09.004

从历代中央政府的修志命令看 《地方志工作条例》的继承与创新

引用
作者用比较方法对2000多年我国中央政府的修志命令,包括封建社会的诏令,民国政府的<训令>、<概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世纪50年代至首轮修志国务院的<通知>、中指组的<规定>,再至新近由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进行分析,认为相互间具有继承与创新的关系,这种继承创新包括文化传承与社会管理两个方面.认为封建社会中央政府的修志命令开创了官修的先河,确立了方志在中国历史文化中的地位,初步建立了中央政府对地方修志较为松散的管理.民国年间中央政府的修志命令,使地方志管理进一步系统和规范,增加了方志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20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的国务院<通知>和中指组<规定>,仍属行政命令和准行政命令组织修志,自90年代后期开始已逐渐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社会机制.作者认为<地方志工作条例>是方志编纂里程碑式的文件,由原来的依靠行政命令组织修志转入依法修志的历史新阶段.

修志命令、<地方志工作条例>、继承创新、依法修志

K2(中国史)

2006-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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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志

1002-672X

11-1395/K

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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