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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672X.2006.03.001

认真贯彻《条例》依法推进史志事业全面发展

引用
@@ 2005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省修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具有强制性,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都必须按<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承担相应的任务,同时享有利用地方史志文献的权利.<条例>是我省修志史上第一部关于史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审议通过和颁布实施,对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史志工作长效机制,促进史志工作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都要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切实贯彻落实<条例>,使我省地方史志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工作条例、依法推进、地方史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依法治国方略、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企事业单位、依法修志、学习宣传、修志工作、行政区域、史志文献、社会团体、切实贯彻、履行职责、工作部门、长效机制、强制性

G25;H00

2006-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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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672X

11-1395/K

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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