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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损失价值应有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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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这几项规定均涉及确定档案损失的具体标准及赔偿原则问题.由于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中对此缺乏具体的、明确的、可以量化的规定,使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时遇到很多困难.

档案损失、损失价值、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体系、档案法、人民共和国、不采取措施、原则问题、依法追究、行政处分、刑事责任、玩忽职守、具体标准、基层档案、工作人员、外国人、转让、赠送、行为、危险

G27;D9

2007-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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