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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国有档案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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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针对档案的刑事立法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道路.1979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将针对档案的犯罪规定在分则第一章”反革命罪”第100条:抢劫国家档案、军用物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1997年我国对刑法进行修订,根据行为的性质,将针对档案的犯罪挪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抹去了原刑法中的时代烙印,使刑法典在内容编排上更为合理、科学.但是,两部刑法都只对国有档案做了规定,没有提到非国有档案即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的保护.

非国有档案、原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期徒刑、刑事立法、无期徒刑、时代烙印、内容编排、军用物资、国家档案、犯罪规定、反革命罪、展道路、刑法典、新中国、集体所、修订、行为、抢劫、抢夺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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