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未必能及“彼”--电子文件应具有独立证据地位
@@ 从现有的针对电子文件法律效力所作的研究来看,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先将电子文件置于”计算机证据”或”电子证据”的麾下,然后对”计算机证据”或”电子证据”的证据效力进行研究,最后用所得结果来对电子文件法律效力作出推论.
电子文件、电子证据、法律效力、计算机、证据效力
G27(档案学、档案事业)
中山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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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电子证据、法律效力、计算机、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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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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