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档案责令赔偿』案
@@ 2003年3月14日,长春市档案局向共青团长春市委员会送达了<责令赔偿损失决定书>,对该单位丢失18卷文书档案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赔偿档案损失2200元;(二)责令纠正违法行为:(1)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尤其是借阅制度和登记制度,并纳入本机关管理制度中认真加以执行.
文书档案、违法行为、责令赔偿损失、长春市、人民共和国、实施办法、借阅制度、管理制度、工作制度、登记制度、档案损失、单位、委员会、共青团、档案局、档案法、送达、机关、处罚
G27;D9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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