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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承担主体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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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8月政府采购法修订完成后,社会代理机构参与政府采购代理的资格审定限制被取消,越来越多中介性质的社会机构开始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这在激发市场活力、弥补集中采购机制缺陷的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中介性社会代理机构根本利益诉求——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以下简称“代理服务费”)规范化管理的探讨.代理服务费该向谁收取、怎么收取等成为各界议论的焦点话题,采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争论不休.就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承担主体而言,主要涉及代理服务费学理性质以及综合效率评估两个层面.本文拟从制度构建与效率分析入手,对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承担主体进行探讨,希望借此理清代理服务费背后的主体间利益纠结以正其本.

政府采购法、代理机构、服务费、承担主体、中介性社会、规范化管理、中介性质、制度构建、效率评估、效率分析、市场活力、利益诉求、集中采购、机制缺陷、采购业务、主体间、学理性、实务界、资格、修订

F81;F84

2017-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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