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578X.2017.04.024
论税制征收纳关系参加主体的立法规制
《税收征管法》正在修订之中.目前,现行《税收征管法》对征纳关系参与主体缺乏系统性、体系性、制度性的安排与构造,与日益复杂的征管实践不相适应在法理层面,明确税收征纳关系参与主体以及各方主体法律地位,搭建均衡的税收征纳法律框架,是构筑现代税法的前提明确了征纳关系参加主体的概念,征纳行为主体才有法律地位,法条表述和权利义务设计就有了承载和基础.主体不明,体系难立,框架不定,主体间法律关系难以规范化.
税制、税收征纳关系、税收征管法、法律地位、参与主体、主体缺乏、征管实践、行为主体、体系性、权利义务、法律框架、法律关系、主体间、制度性、系统性、规范化、修订、税法、设计、基础
F81;F8
2017-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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