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578X.2015.07.017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从1995年最早在上海市试点至今,在规范化、法制化、政策功能化和国际化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可以说,我们用了二十年的时间,走过了英美等发达国家二百多年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历程.不可避免地,也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一些是发达国家经历过并反映在其法律制度中的,而有一些却是我们特有的.在解决我国政府采购所遇到的特有问题,即在对引进的制度进行本土化的过程中,各行业、各地区提出了不同的、甚至方向迥异的思路和解决方案.这些具有中国特色的思路和方案,有的有效果,有的没效果,有的一时有效果,从长期看来却是弊大于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是在这样一个采购实践纷繁复杂、发展思路存在争鸣、理论支撑有待完善的时机和背景下出台的.根据三中全会指明的方向和四中全会划定的边界,结合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发展实际,笔者提出判别政府采购领域正向改革的三条标准,并以此评判《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制度、发达国家、发展思路、人民共和国、中国特色、四中全会、三中全会、理论支撑、解决方案、建设历程、法律制度、上海市、国际化、规范化、功能化、法制化、本土化、政策
R95;D92
2017-0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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