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578X.2015.01.011
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法治之举
法规
修改前的预算法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人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五十三条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政府性债务、中央预算、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收支平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政府、政府债券、预算调整、收入、本级预算、总支出、预算法、国务院、法律、法规、赤字、编制
F81;TP3
2017-0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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