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578X.2015.01.008
完善预算体系 加快建立现代预算制度
法规
修改前的预算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第五条 第一款、第二款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预算体系、本级预算、总预算、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民族乡、组成、政府预算、一级政府、地方预算、自治州、自治县、预算法、市辖区、设立中、汇总、国家、法规
F23;F81
2017-0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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