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2011年12月19日,财政邵、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在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农业生产用电、可再生能源、国家发展改革委、西藏自治区、要闻、能源开发利用、中央财政、基金征收
F426.61(中国工业经济)
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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