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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侵犯著作权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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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对我们生活产生了广泛巨大的影响.人工智能因其对信息的高效筛选和处理能力被应用到文字编辑领域并且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但同时也给著作权法领域带来了挑战.人工智能的生成物是否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是目前探讨最为广泛的论题,各个学者看法不一.人工智能的"创作"对著作权法领域的挑战不仅是人工智能"作品"是否产生权力以及权力的归属问题,还有人工智能对于现有著作权能的干扰.从普遍意义来看,由于人工智能"创作"是按照人类的语言逻辑和已有数据信息进行创作,其创作原理与人类的创作原理一致,其生成物一定会有对现有的著作权构成侵犯的可能.本文将在人工智能侵犯著作权存在的前提下围绕著作权领域人工智能侵犯著作权的责任主体的问题进行讨论.结合《知识产权法》和《侵权责任法》,认定人工智能侵权的情形.从实践出发,寻求既有利于人工智能发展又有利于著作权保护的人工智能侵犯著作权的责任主体的方案.

人工智能、侵权责任、著作权、归责原则

TP3;D92

2020-0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21-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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