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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5811.2018.29.259

浅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法律适用的衔接

引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劳动人事法律不断的完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随着整体文化水平和人员素质的提高, 对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应得利益更加关注,要求也更加提高.但还处于由低级到高级的过度阶段.该阶段的突出特点是,劳动法律还不很完备, 劳动用工体制仍不健全和规范, 维权意识却先行提高,导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协商不成,最后走向劳动仲裁. 劳动纠纷程序中,部分案由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是劳动仲裁前置.劳动仲裁适用与劳动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法院系统出台了有关劳动纠纷的司法解释,譬如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 两个部门的法规是否应当做衔接呢?

2018-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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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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