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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568X.2013.11.005

参合农民的监督参与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引用
参合农民享有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事务的参与管理权、参与监督权和知情权已经在中央政策文件和地方立法中予以明确,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予以保障.这三项权利的行使,有助于实现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效监督,提高农民的参与意识和主体地位,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决策和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但在实践中,由于农民参与意识的薄弱、制度设计的过于原则以及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使得参合农民监督参与权的行使流于形式.应当建立和完善参合农民的自治组织,健全参合农民参与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程序制度和强化参合农民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务监督管理的激励机制来保证参合农民行使监督参与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权、知情权

27

R197(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北京市卫生管理与政策研究基地2012年度青年项目:“北京市农村医疗保障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2012 JD 006;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医改背景下首都农村卫生人力资源配置研究”11ZD005

2013-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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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初级卫生保健

1001-568X

23-1040/R

27

2013,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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