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出台”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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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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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自20001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分六章三十四条,明确了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基本任务、组织实施原则,对政府和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公共卫生和健康促进等作出了规范。”条例”规定,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要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实行分级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初级卫生保健专项资金,用于发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要根据农村居民卫生需求和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形成县、乡、村区域卫生保健服务网络;在全省农村逐步推行大额费用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部门,要将农村改水改厕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村镇建设规划,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和技术指导等。”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步入了依法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的新时期,必将为提高全省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江苏省卫生厅夏迎秋姜仑供稿)

江苏省、农村居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组织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府组织、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保险制度、卫生资源配置、卫生服务体系、卫生保健事业、卫生保健工作、区域卫生规划、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逐步推行、整治工作、卫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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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预防医学、卫生学)

200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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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初级卫生保健

1001-568X

23-1040/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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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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