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081.2021.05.018
残疾人在劳动试用期的权利保护
首先,我们要明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也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关系起止期限之内,而不是把试用期单独放在劳动关系期限之外.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能成立,而应视为正式劳动关系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试用期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权利保护、残疾人、试用期
D925.2;D669.69;C913.69
2021-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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