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081.2019.06.023
民间借贷不规范难解纠纷终调解——残疾人何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5年3月,李某、罗某、陈某三位公司股东合伙投资建立了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甲公司,注册资金2980万,实际投资建设资金1100万.残疾人何某被李某以公司名义聘请作为公司法人,只占1%的股份,并约定每月由公司支付何某工资5000元,何某不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由于李某、罗某、陈某三位公司股东投资建设公司资金紧缺,2015年3月11日,甲公司开业之际,李某、罗某、陈某三人与何某协商,以公司名义向何某个人借款10万元,用于甲公司的日常工作运转,借款月利率按6%计算,每月11日由公司财务支付给何某利息6000元整,用款期限为2015年3月11日到2015年8月11日.
2019-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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