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监督《公约》的实施?——解读《残疾人权利公约》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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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1081.2018.08.015

如何监督《公约》的实施?——解读《残疾人权利公约》第33条

引用
一.第33条的基本内容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3条对缔约国国内应如何落实进行了实体性规定.该条从三个方面规定了缔约国履约义务:首先,缔约国应在现有行政组织构架中确认一个或多个最重要的组织机构(和中心)负责实施《公约》;其次,应建立独立的、可促进、保护和监督《公约》实施的一个或多个独立协调机制和机构;第三,鼓励民间残疾人社群和代表组织充分参与实施和监测过程.该条原文如下:

残疾人权利公约

D922.182.3;D669.69;H026.3

2018-09-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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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

1003-1081

11-2481/D

2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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